公告日期: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同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系指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或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但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相应合同正式签订前,需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对合同的合法性、法律风险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法务部为重大合同法律审查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律师负责具体审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
第六条 未经律师审查并出具意见的重大合同,不得签署,不得支付合同款
项。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分类审查制度。根据合同签署的频率及数量,将
其分为:日常合同、偶发性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
日常合同,指公司在生产运营中经常签订,合同条款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等。
偶发性合同,指公司在运营中需要签署的,日常合同以外的特定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或标的额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日常合同,由公司法务部将该类合同及背景资料发送律师,由
律师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若公司各部门对律师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内容有实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质修改的,公司各部门需将该合同再次发送律师审查并抄送法务部。
第九条 对于偶发性合同,由公司各部门将合同及相关背景资料发送律师审
查并抄送法务部。
第十条 对于重大合同,由公司法务部将该类合同及背景资料发送律师,律
师根据送审的日期先后次序,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法务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书面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律师在审查重大合同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各部门进一步
了解合同背景情况或由法务部牵头组织讨论会议,各部门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对于律师的修改意见,法务部应及时反馈给公司各部门,公司各
部门原则上需采纳律师的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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