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7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8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诉讼进展情况暨部分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为王汉仓持有的公司股份 12,949,600 股,
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3,435,818,166 股的 0.38%,其中 5,470,547 股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7,479,053 股为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2、本次业绩补偿股份由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3,435,818,166 股变更为 3,422,868,566 股。
3、本次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业绩承诺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和桑海燕仍需要履行业绩补偿现金补偿义务。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对其业绩补偿款的执行工作。
一、前期业绩承诺及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精密”)于 2015 年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 5 名自然人,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73.31%股权,并与其签署了《利润预测补偿协议》。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
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更正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0)00833 号),由于智诚光学未能实现 2016 年度和 2017年度的承诺业绩,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应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鉴于上述业绩承诺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已实质性构成违约,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就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股权转让纠纷事项立案并完成财产保全措施。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0]苏 05 民初 1261 号),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 12954407 股、8944519 股、1954682 股、837328股、558217 股,上述全部股份由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
2、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金(其中王汉仓支付的补偿金:9846.98 万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股;沈益平支付的补偿金:4220.13 万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股;桑海玲支付的补偿金:3516.78 万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股;桑海燕支付的补偿金:1507.19 万元-实际交付股份数×3.52 元/股;陆祥元支付的补偿金:1004.79 万元-实际交付股份数 3.52 元/股);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收到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民终 1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公告》(2020-086)、《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2022-057 和 2023-058)。
二、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和 2020 年 6 月 5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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