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4)第0516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4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董事会收到股东高玉根先生《关于提议增加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提交了《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请,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公司当日仅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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