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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6-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胜利精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6-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胜

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

杨路 81 号新浒大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

贵司截至 2011 年 6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称/姓名的《股东名册》

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4856.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0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2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逐项审议并现场

记名投票表决,相关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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