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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6-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胜利精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6-0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股份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胜利精密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36,031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4,010 万股,

并于 2010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上市时股本总额为

40,041 万股。公司上市后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做出了以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高玉根先生承诺:本人作为股

份公司的发起人,承诺自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本人作为股份公司董事,

承诺在此后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

本公司股东、董事陈延良先生、徐家进先生、包燕青先生、皋雪松先生、曹

海峰先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不

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同时,本人作为股份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在此后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

本公司股东、监事陈晓明女士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同时,本人作为股份公司

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此后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

本公司股东欧阳俊东先生、秦伟女士、曾如愿先生、胡明晶女士、胡丽娟女

士、曹兴斌先生、苏州国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恒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

州亿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友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元风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

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以上承诺与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做出的承诺一致。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1 年 6 月 8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180,41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6%;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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