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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6-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胜利精密: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2011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6-08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同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系指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或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但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合同正式签订前,需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

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重大合同法律审查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律师负责具体审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

第六条 未经律师审查并出具意见的重大合同,不得签署,不得支付合同款

项。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分类审查制度。根据合同签署的频率及数量,将

其分为:日常合同与偶发性合同。日常合同,指公司在生产运营中经常签订,合

同条款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合同》。偶发性合同,指公司在运营中需要签署的,日常合同以外的

特定合同。

第八条 对于日常合同,由公司审计部将该类合同及背景资料送律师,由律

师统一制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公司各部门送审计部自行审查。若公司各部门

送审的格式合同内容有实质修改的,审计部需将该合同送律师审查。

第九条 偶发性合同,由公司各部门将合同及相关背景资料送审计部后,由

审计部统一将文件送律师审查。

第十条 审计部送审的重大合同,律师根据送审的日期先后次序,原则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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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审计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书面修改意见。

《法律意见书》或书面修改意见需由律师签名后将扫描件传真或邮件至审计部。

第十一条 对于律师的修改意见,审计部应及时反馈给公司各部门,公司各

部门原则上需采纳律师的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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