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4-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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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0 年度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
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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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
杨路 81 号新浒大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6 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
贵司截至 2011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称/姓名的《股东名册》
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5478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11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徐家进提交的书面临时提案,要求
将《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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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上述临时提
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11 年 4 月 21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刊登了《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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