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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5-0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胜利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1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5-06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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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

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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