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10-26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1-040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精密”)
收到苏州海关2011年10月11日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辑违简字[2011]154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2011年8月2日,公司委托苏州市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向苏州海
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告单号为230320111031123265,申报毛重为295527.52
千克,申报净重为295518.75千克。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电视机用挡板,
申报数量为241003.62千克,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电视机用双色灯盏,申报数量
为54500千克。经贸易统计审核发现,该两项货物实际数量分别为74.98千克和5
千克。经查,该票货物实际毛重和净重分别为103.88千克和95.11千克。2011年9
月7日,当事人向苏州海关申请删单。经查,该错误系我公司关务工作人员工作疏
忽, 在拿到该票货物的报关文件后仅核对了申报数量与申报金额,遗漏了对申报
的净重与毛重数据的核对,造成货物数量填错所致。苏州市报关有限公司已对以
上报关事项进行了合理审查。
二、处罚决定
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数量、净重、毛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整改措施及处罚对公司影响
针对苏州海关审核发现的问题,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措施,进行了认真
整改,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1、 要求公司关务人员认真核对报关资料,仔细核对报关单证的各项信息(包
括品名、数量、单价、单重、总重等),在确保准确无误以外,在收到纸
质正式报关资料后必须再次确认需要向海关申报的数据是否正确,然后
提交报关行向海关申报。
2、 强化报关单据复核流程,在关务工作人员核对完数据后,再由关务主管
进行复核。
3、 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4日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3000元罚金。
此次海关行政处罚对公司进出口业务没有影响,公司的各项进出口业务正常
开展。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公司进出口申报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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