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2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5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二条 自公司向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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