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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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0 年6 月24 日, 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6月25日刊登更正公告,
将上述公告中“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为“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2
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10年7月9日上午10:00时在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
村 W1-A 栋 5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7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7月8日15:00至
2010年7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1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50,763,6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5.081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200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荐代表人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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