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24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0-002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96号文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0]177号《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的审核同意,公司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41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4,600,620.11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5,399,379.8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19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拟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
侨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新支行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上述四家银行及本次发
行保荐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总计人
民币385,399,379.89元。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
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佑长、杨洁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或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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