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2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加强、规范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3、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1、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执行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3、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
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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