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2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职。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2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利用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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