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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6-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达实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6-2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

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2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二) 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六)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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