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2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
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2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
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
计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
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6、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3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
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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