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6-2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
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案文件第一时间2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市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使之可以同时获悉该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
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3
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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