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 点
整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希红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25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8人,代表股份174,787,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168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3,045,2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51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41,7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494%。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227 人,代表股份 1,741,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649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996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203,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3%;反对 121,8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4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158,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5103%;反对 12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32%;弃权 4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6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晓红、王晓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