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东山精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
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天健会计所、审计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预案》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
《法律意见书》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06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适用意见第18 号》 指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
《公司章程》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4-1-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4)承义法字第00199-12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本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2024)承义法字第00199-1号《法律意见书》、(2024)承义法字第00119-2号《律师工作报告》、(2024)承义法字第0099-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4)承义法字第00199-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2024)承义法字第00199-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律师现就2024年11月15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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