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9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6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 浙民申34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港越路纺织品市场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且利用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势地位,将本应属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转移给公司,致使本案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公司对陈尧根的合计66,563,016.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4274号),判决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陈尧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3)浙06民终17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1月3日、2024年9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尧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9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