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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9 20:24:58 股吧网页版
海宁皮城:国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5
一、收购人介绍 ...... 5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8
三、收购方式 ...... 8
四、资金来源 ...... 10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1
六、后续计划 ...... 11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2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5
九、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十、结论意见 ...... 15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潮升产投集团 指 海宁市潮升科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海宁皮城、上市公司 指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国投公司 指 海宁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市场服务中心 指 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 指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

海宁市国资办 指 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收购报告书》 指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 指 的海宁皮城 153,914,035 股股份(占海宁皮城总股本的
12%)、市场服务中心持有的海宁皮城 235,538,800 股股份
(占海宁皮城总股本的 18.36%)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宁市潮升科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6 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潮升产投集团以无偿划转的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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