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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积成电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08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12-3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邮编:100140

电话:(86)010-66575888 传真:(86)010-65232181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德律书券(2009)字第017-7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9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对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或“公司”)财务作出补充审计,出具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20号《审计报告》,针对与之相关的法律事项以及德恒律师事务所德律书券(2008)字第017号《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至之六)中尚需进一步发表意见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验证了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关联交易(2009年1-6月)

(一)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方采购:股份公司2009年1—6月向关联方青岛积成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物803,125.64元。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20号《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提供担保。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20《审计报告》确认并经本律师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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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不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20号《审计报告》,截止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资产为393,322,887.04元,净资产为211,633,516.95元,由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投入及经营取得。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依法对其财产行使法人财产权,并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20号《审计报告》,截止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房屋及建筑物11,776,218.50元。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面积除在上报《法律意见书》上已审核之外未有新增加。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著作权无形资产的情况。

1.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20号《审计报告》,截止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7,899,419.00元。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面积除在上报《法律意见书》上已审核之外未有新增加。

2.发行人拥有专利权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除在上报《法律意见书》上已审核的专利权外,新获取专利号为ZL 2008 2 0021435.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电源单元;专利号为ZL 2008 2 0021436.9《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终端服务卡;专利号为ZL 2008 2 0022340.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为一体化前置通信设备。此三项专利权主体均为积成电子股份公司,自2009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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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有效期10年。

3.发行人拥有商标权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证》,除在上报的《法律意见书》上已审核之外未有新的增加。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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