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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20:11:15 股吧网页版
积成电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德恒 11G20240028-02 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律师、侯化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4年5月17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188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0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9名股东),代表股份50,963,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81,536,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14名股东),合计代表股份132,499,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4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7人,代表股份17,840,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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