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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积成电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08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12-3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 A股股票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邮编:100032

电话:(86)010-66575888 传真:(86)010-65232181

5-3-4-1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 A股股票发行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德律书券(2008)字第017-4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建设地点的议案》。针对与之相关的尚需进一步发表意见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验证了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批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内容变更

(一)2008年8月20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建设地点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08年9月6日,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建设地点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该项决议对募集资金项目 “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原计划新购24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变更为全部在同一楼座(济南华阳路69号济南高新开发区创业园1号6楼)租用房屋作为生产车间及研发场所。为此,需对该项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的总投资额由6166万元变更为5626万元。

(1)“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原购买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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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万元不再发生,对应的场地改造费用505万元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列到“人员及其它投资”项目,作为递延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无形资产)由3216万元变更为2171万元,

(2)人员及其它投资由1850万元变更为2355万元。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由15079万元变更为14539万元。

3.发行人已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合同编号为GF-2000-0602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截至2013年2月17日。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律师核查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内容变更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为5626万元,租用并改造厂房2400平方米,建设生产加工设备生产线两套、检验测试和环境实验设备各一套。形成年产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1000套的生产能力。该项目于2008年9月23日在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备案号为济发改高技备[2008]008号。该项目于2008年9月24日在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取得文号为济环建管函[2008]332号的“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数字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产业化项目建设地点及规模的请示的函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合规;内容真实、有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内容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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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张 恋 华

承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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