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12-3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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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德恒德律书券(2008)字第017-3号
致: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8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对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或“公司”)财务作出补充审计,出具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685号《审计报告》,针对与之相关的法律事项以及德恒律师事务所德律书券(2008)字第017号《关于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尚需进一步发表意见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验证了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限2008年1-6月,2005-2007年关联交易已在上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审核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1. 2008年5月1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济借字2008-084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47%,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由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孙合友、冯东、谢永琪、耿生民、康立新、龙爱群、石钰、包树珍(前四人为公司股东,后四人为前述四名股东的配偶)与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四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共计1431.55万股,占总股份的22.36%,为公司向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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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2. 2008年5月30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编号为74102008280259的《短期贷款协议书》,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7.47%,期限为2008年5月30日至2009年5月30日,由济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浩、张志伟、王培一与济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以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共计1120.74万股,占总股份的17.51%,为公司向济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质押反担保。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职 位
薪 酬(万元)
人 数
董事长
10.4
1
副董事长
9.8
1
董事、总经理
9.5
1
董事、副总经理
7.7-8.7
2
董事
7.6
1
独董
2
3
监事长
8.7
1
监事
6-7
2
副总经理
6-7.4
2
董秘
5.9
1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7月22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685号《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提供担保。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7月22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685《审计报告》确认并经本律师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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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不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7月22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685号《审计报告》,截止2008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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