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
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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