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称为重大信息,相关标准参照《证券法》第五章规定。
(二)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上述所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对公司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报告义务人范围根据公司信息内部报告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报告重大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第五条 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
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且在指定媒体公告前不得以其他方式透露未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重大信息,均应当公开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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