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 1
第三章 董事会下设组织机构...... 4
第四章 董事会决策程序 ...... 6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 6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 ...... 9
第七章 董事长...... 12
第八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
以设副董事长。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的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根据年度股东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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