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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5 18:15:52 股吧网页版
乐通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27/F Reception Cente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5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 6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8
四、 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 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原法律意见 指 海)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年 9 月 12 日出具
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
律意见书》

《承销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兴华会计师/会计师/审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机构/验资机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乐通股份”)的委托,担任乐通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的相关结论。

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三、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3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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