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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5 18:15:52 股吧网页版
乐通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1 号)批复,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通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乐通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乐通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乐通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乐通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悦美晟”),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

(三)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9,472,510 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1 号)的相关要求,不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采用锁价发行,发行价格为 13.46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以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未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27,499,984.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6,622,641.5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77,343.09 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深圳市优悦美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该等限售期安排。

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3年3月2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发表独立意见。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等相关议案分别经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3年 8月 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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