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1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本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深圳中院对李琪、徐周等 22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上述 22 名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金额为2,112.15 万元(含部分原告变更诉请标的金额),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合计为 1,014.65 万元。现将上述 22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11 月 7 日、2024 年 3 月 5 日、2024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2024-033)、《关于新增累计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2024-007)及《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新增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初 5470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琪
赔偿投资损失 493,790.41 元;
二、驳回原告李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3,675.81 元(原告李琪已预交 18,785.67 元),由被告日海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837.90 元,由原告李琪负担 6,837.90 元。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6,837.90元,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李琪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1,947.77元,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初 4416-4418、5366、5367、5370-5372、
5374-5376、5380、5382-5384、5386、5388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周等 21 人赔偿投资损失 9,652,663.95 元;
二、驳回原告徐周等 21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及负担情况详见附表。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87208.34 元,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徐周等 21 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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