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2024年5月7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收到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或“申请人”)送达的《关于申请法院对东方园林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朝阳国资公司已于2024年5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的《通知书》,通知公司被朝阳国资公司以债权人名义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2024 年5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 )京01破申469 号、(2024)京01破申469号之一《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东方园林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东方园
林破产重整,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024 年 12 月 3 日,东方园林和管理人分别与国联基金联合体(由国联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产投”)、海南瑞科控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科”)组成,以下简称“国联基金联合体”)及国联产投发起设立的专项重整基金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朝东方”)、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环境”)、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优资产”)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认购东方园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4 年 12 月 4 日,管理人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
知》。由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召集并定于 12月 20 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前述事项进行表决,同日公司公告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
之经营方案》。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
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议案。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
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4.4.2 条的相关规则:“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东方园林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结合重整方案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作为东方园林重整的财务顾问,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东方园林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结合其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说
明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债权受偿方案相关情况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东方园林现有总股本为 2,685,462,004 股,重整计划拟以现有总股本
2,685,462,00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3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完成后,东方园林的总股本预计将增至5,999,322,117股。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1、转增股票中 1,100,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800,000,000股由国联产投设立重整专项基金国朝东方受让,受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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