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北 京 大成 (深圳 ) 律师 事务所
关 于
北 京 东方 园林环 境 股份 有限公 司
出 资 人组 会议及 2024 年 第二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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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合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阅了相关文件和资料,且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次会议有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不存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根据北京一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京01破577号《公告》,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2月23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平台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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