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资产评估和债权申报审查情况,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东方园林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方园林,避免破产清算,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将对东方园林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园林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之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东方园林现有总股本为 2,685,462,004 股,重整计划拟以现有总股本
2,685,462,00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3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预计转增 3,313,860,113 股。转增完成后,东方园林的总股本预计将增至5,999,322,117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1)转增股票中 11 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8 亿股由国联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设立重整专项基金北京国朝东方绿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受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
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1 亿股由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受让价格为 0.66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2亿股由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和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如有)各受让 1 亿股,受让价格为 1.00 元/股,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资金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转增股票中约 15.14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
3)剩余 7 亿股转增股票作为预留股份,用于在未来引入投资人,所得资金用于解决职工等历史遗留问题、信托项下平台公司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必需的初始启动资金等,如有剩余将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东方园林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实现抵债股票的保值增值;预留股份引入投资人价格不低于 1.00 元/股。预留股份的投资人引入方案需经东方园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部分股票的转让、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各种方式)需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关于股份限售、减持的有关规定。
重整投资人及预留股份受让人转让转增股票给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时,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的规定:“除权
(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
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因此,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东方园林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及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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