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4-07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吴爱清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9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吴爱清: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未将已安装完成的光伏生产线及配套项目暂估计入在建工程,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光伏项目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但未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未将预付的审计费、法律服务费及其他中介费用计入对应期间管理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是 2023 年年报中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额的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的规定。陈继作为董事长、总裁,吴爱清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财务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能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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