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
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投资资金需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除了现金分红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公司发展所需情况下,可适时推出回购股份等其它分红方案。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4、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应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或五千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特殊情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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