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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