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罗莱生活 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罗莱家纺
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
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罗莱生活科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权期
激励对象 指 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
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罗莱生活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罗莱生活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罗莱生活如下保证:罗莱生活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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