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2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芯珂(武汉)技术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 3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5
二、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法律依据 ...... 7
三、 本次收购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 8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 9
五、 收购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9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9
七、 结论意见 ...... 11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报告书》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目标公司、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迅科技
收购人、划入方、芯珂技术 指 芯珂(武汉)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科技、划出方 指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科集团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芯珂技术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烽火科技
直接持有的光迅科技 291,478,944 股股份(占光迅科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技总股本的 35.2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芯珂技
术将持有光迅科技 291,478,944 股 A 股股份,占光迅
科技股份总额的 35.21%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深交所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最近三年 指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珂(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芯珂(武汉)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接受芯珂技术的委托,作为其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烽火科技直接持有的光迅科技 291,478,944 股股份(占光迅科技总股本的35.21%)达成对光迅科技的收购之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收购人的本次收购工作。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有关事项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收购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收购人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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