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1-23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及收到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安区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建设工
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之规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终结房屋产权,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与大
安区政府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
一、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大安区凤凰乡街(镇)济公村(小地名马桑沟),建
筑面积 4791.91 平方米。大安区政府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向公
司支付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总计人民币 19,520,000 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贰万
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自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大安区政府一次性支付公司补
偿总额 19,520,000 元。
二、收到补偿款的情况
2013 年 1 月 21 日晚,公司已收到大安区政府关于上述公司房屋征收补偿
金额 19,520,000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大安区政府支付给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 19,520,000 元,公司将严
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公司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
属于对公司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
1
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补偿按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平均
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补偿于费用或损失实际发生时转入营业外收
入;公司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扣除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
积处理,由公司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事项,按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
理。
2010 年,公司办公地址从被征收房屋处迁至公司自贡工业园(四川省自贡
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1 号),被征收房屋自此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本协议书
的履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 月 23 日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