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0-26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0273号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四川川润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
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通知》同时载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法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
分别明确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2012 年 10 月 19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公布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25日在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85号贵
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为2012年10月25日下午14:3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15:00至2012年10
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