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5-03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082号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
凯文律师事务所(原名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2012 年 3 月经北京市司法
局批准重组更名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四川川润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8日在贵公司自贡工业园办公大楼317会议室如
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士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的时间和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75,197,3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1.7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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