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9-10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本人系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关于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称3 个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 3 个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及3
个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3 个
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包括核心业务骨干)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
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本人认
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符合
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修订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的,修订后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及3 个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草拟的《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独立董事:王力群、李仁发、周仁仪
签署时间:2010 年9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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