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
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
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
作。
第三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 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
(三) 研究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研究制定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决算方案;
(五) 对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研究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研究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对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 对公司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 审阅与讨论公司 ESG 战略和目标制定,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就 ESG 工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十二) 审阅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清单,
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十三) 审阅公司针对 ESG 目标实现开展的行动及其达成情况;
(十四) 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十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十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
资源。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
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战略与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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