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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