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单位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重大事项的其他知情人。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 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 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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