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和职权,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对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嫌疑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扰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保管相关会议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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