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 3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公司
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怠于发出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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