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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9 21:25:07 股吧网页版
大洋电机:关于大洋电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头部狼四期)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电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大洋电机“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大洋电机进行的上述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大洋电机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大洋电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大洋电机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洋电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大洋电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大洋电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大洋电机的前身中山市大洋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有限”)
成立于 2000 年 10 月 23 日。大洋电机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 200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变更设立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粤办函
[2005]752 号)批准,由大洋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于 2006 年 6 月 23 日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二) 2008 年 5 月 21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22 号),大洋电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200 万股新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82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大洋电机”,股票代码为“002249”。

(三) 根据大洋电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251062242)并经本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大洋电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中山市翠亨新区兴湾路 22 号,增设 2 处经营场所,具体

地址为:1、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金昌路 15 号(住

所申报)2、中山市西区广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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