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4-27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239 股票简称:金飞达 编号:2011-014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母公司厂区整体搬迁及补偿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位于南通
市通州区世纪大道 288 号,占地面积 43281 平方米。根据通州区人民政府
的要求,为优化开发区功能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产性企业逐步退
出中心区,母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被列为首批搬迁企业。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母公司整体搬迁及
补偿事项的议案》。会议同意母公司搬迁至通州区世纪大道南段西侧(与原
址相距约 1 公里),与本公司募集项目实施地在同一工业园区;同意本公司
与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关于《公司退出中心区补偿协议》。
二、母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位于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 288
号。
占地面积 现有生产能力 需搬迁固定资 需搬迁固定资 需搬迁固定资产 搬迁补偿费
(平方米) (万件/年产服装) 产及土地使用 产及土地使用 及土地使用权评 用及奖励款
权原值(万元) 权净值(万元) 估值(万元) (万元)
43281 400 3384 2107 4556 5861
注:需搬迁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原值和净值为 2010 年末经审计帐面值;
本次需搬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增值率为 178%。
三、搬迁政府补偿情况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规,依据评估机构
提供的数据,经充分协商签订了关于《公司退出中心区补偿协议》。协议的
主要内容有:
1、各项补偿费用及搬迁奖励资金合计 5861.675 万元。
2、公司确保搬迁自 2011 年 3 月 28 日起,18 个月内完成搬迁并使新厂
区达到生产能力。
3、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诺自 2011 年 3 月 28 日,协议签订
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补偿总费用的 10%作为搬迁启动资金,新厂主体
封顶后支付补偿总费用的 40%,搬迁完成后支付补偿总费用的 50%。
4、若公司未能在 18 个月内完成搬迁事项,或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未能按期支付补偿款项,都将按应付补偿款的千分之三/天计算,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公司搬迁完毕后,原厂区用地 43281 平方米将由政府收回。
四、公司对搬迁工作的安排
公司已在位于通州经济开发区邢园村 6、10 组,以 210 元每平方米购
置 22107 平方米土地,与公司募集项目同在一个园区,将于本月起开工建
设,力争在 2011 年内完成厂区主体工程,在 2012 年春节前完成设备安装
工作。
五、本次搬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2011 年度是新厂区的建设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新厂址和原厂址都位于通州区同一条道路(世纪大道)旁,相距约 1
公里,搬迁后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搬迁事宜对公司 2011 年度业绩无影响。关于补偿费用,公司
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在以后年度获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
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
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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